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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拆迁并撕毁补偿决定,文件就不会生效吗

来源: 最后更新:24-03-14 12:01:55

导读: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拒绝签收,换来的不是撤销决定,而是权利的忽视甚至丧失。拆迁方可以将文书留到被拆迁人住所,然后采用邀请见证人、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称为留置送达,为法

在征地拆迁中,有的当事人对于补偿不满意,在收到征收文书时就将其撕毁了,以为这样文书就不生效了。这样的认识实在是大错特错,不仅不能阻止文件生效,反而延误了维权时机。

湖北某地的李先生近日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房子住得好好的,突然就收到了法院的裁定,说什么准予强制执行,房子马上就要被司法强拆了,而且直接就是终审裁定,连维权的机会都没有。

今天即明拆迁律师就以案释法,为大家科普解答如何应对补偿纠纷,及收到的法律文书。

周边房价1.2-1.5万,拆迁补偿给了8100元/平,差价谁来补?

2018年年初,李先生当地开展拆迁项目,规定最迟签约期限为2018年8月底。这期间,拆迁方数次来找李先生协商补偿的事情,但双方一直无法就补偿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李先生的房屋是建造在国有土地上的二层小楼房,房屋面积共计215平。在周边的房价已经达到12000到15000元的情况下,拆迁方开出了总价175万的补偿方案,折合单价8100余元/平。

对此,李先生多次拒绝了征收方提供的协议,“这个赔偿价比周边房价低了4000-7000元/平。我怎么能签呢?”他认为按这个方案补偿,他也买不回来现在这么大面积的房屋,“整体少了80-100多万,比较吃亏”。

协商多次未达成补偿协议,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被当事人撕毁了

来回几次周旋后,征收方后来又将补偿提高了20万,给出了195万的总价,但还是达不到李先生预期的价格。协议始终没签下来。

转眼到了八月底,签约期限届满。征收方也不再来人协商,而是做出了一份补偿决定。金额是195万。李先生极其不满,当场撕毁了补偿决定。

工作人员拿着执法仪,对李先生撕毁补偿决定的行为进行了拍摄记录。过了几天,李先生又在公告栏处看到了自己的那份补偿决定,李先生并没有过多理会,想着补偿不合理不如不拆,正好拆迁方也不再来了,不如安心住下来。

因未采取法律救济途径,超过维权时效,当事人收到了强制执行裁定书

转眼半年多过去了,今年4月,李先生突然收到一份法院的裁定书,上面写到,申请人已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申请人(李先生)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该决定已经生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司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本院应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下李先生彻底蒙了,法院下达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房屋要被强拆了,补偿并不合理,而自己却再也没有提高补偿的机会了。明明自己当初撕毁了补偿决定,怎么就说已经生效了呢?

维权误区:不同意拆迁,撕毁补偿决定,文件就不生效了?

李先生认为文书撕毁之后,就不发生效力,而法院则认定拆迁方已经履行了送达义务,所以在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怎样才是有效的送达?

很多老百姓觉得,拆迁方给得文件不合理,只要我不签收就没事,拆迁方也不能拿我怎么办。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拒绝签收,换来的不是撤销决定,而是权利的忽视甚至丧失。拆迁方可以将文书留到被拆迁人住所,然后采用邀请见证人、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称为留置送达,为法律所认可。

本案中李先生遇到的就是典型的留置送达,表面上看本人没有亲自签收,且文书已经被撕毁,但其实拆迁方的工作人员拿着执法仪,全程都在拍照记录,并且补偿决定除了送达之外也合法的进行了公示,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完全有证据证明自己充分的履行了送达及公示义务,所以即使补偿决定被撕毁,该决定对李先生也是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

结合法律规定和真实案例来看,送达并不是非要经过本人签字,其他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同样可以视为有效的送达。

收到补偿决定文件切莫轻视,维权要趁早

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拆迁方发的每一个决定的文书都非常重要,尤其是补偿决定,是会对咱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一定要引起重视。不要以为销毁就没事了,该维权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维权,才能有效保护咱们的合法权利。

我注意到很多当事人都在问这种情况下怎么维权。请大家记住:在收到补偿决定书后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具体操作,可以咨询律师获取指导维权。

标签: 方式  就不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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