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2-27 05:03:49
一、经修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效力怎么样?
修改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宣布,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随意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更正。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随意停止执行。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之前发现制作有错误时,应当及时重新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将涂改、改写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行政相对人。涂改、改写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无效的文书,行政相对人可以拒不执行。如果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之后,又发现确有错误时,该怎么处理。这就涉及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纠错机制问题。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
二、行政处罚基本特征是什么?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有什么?
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如下: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是可以修改的,行政处罚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在面对不同的情况的时候适用的行政处罚就是不同的,在去进行行政方面的处罚时,有的情况下,行为轻微的话,也是可能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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