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2-09 10:40:11
四川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刑法143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立案追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七年:
1.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其他严重情节”的: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后果特别严重”,刑期七年以上或无期: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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