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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的财产争议和人身伤害怎么处理

来源: 最后更新:24-01-25 02:32:11

导读: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发生的身体伤害,如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发生性行

杭州婚姻律师:恋爱期的财产争议和人身伤害怎么处理?

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法院应予支持。

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产权登记情况为主,结合双方实际出资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基于以前的有关恋爱产生纠纷的判例,具体可以总结以下规则:

1、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车并办过户,构成赠与。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买车辆,并办理登记且交付使用应构成赠与,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变动车辆所有权合意情况下,对方将车辆交回行为不构成所有权转移。车辆还是归被赠与方所有。

2、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屋,恋爱终止时分割原则

共有性质不明时,应推定为按份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除外。

3、相约殉情自杀中,未遂者应承担行为牵连补偿责任

相约殉情自杀中,一方死亡,被认定为自杀,自杀未遂者虽无过错,亦因行为牵连而应补偿对方近亲属经济损失。

4、恋人性行为导致一方伤残,非侵权,但应适当补偿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行为,导致女方伤残,男方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应依公平原则给予女方适当补偿。

5、机动车登记车主并非当然即为车辆所有人

机动车登记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公示公信力,登记车主并非法律规定上的车辆所有人,如主张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由其实际出资,则权属应归属实际出资人。

6、女友宫外孕致残,男方无过错,亦应公平分担损失

男女恋爱同居期间发生性行为,导致女方宫外孕致残的,男方对损害后果发生虽无主观上过错,亦应依公平原则分担女方损失。

7、恋爱中赠与房产,属附条件赠与,分手应酌情返还

恋爱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赠与财产价值较高,虽双方无书面婚约,但亦应视为以能否共同生活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分手时,应酌情返还。

8、为结婚实施绝育手术,损害赔偿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当事人一方为结婚目的实施绝育手术,在对方不同意结婚情况下,可基于公平原则,由对方对受损害方适当补偿。

9、婚介所审核不严违约,但与受害人死亡无因果关系

婚介所审核征婚登记信息存在瑕疵,但该违约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无因果关系的,对受害人人身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0. 女方因非正常怀孕及终止妊娠,男方应予适当补偿

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发生性行为,女方因非正常怀孕及为终止妊娠造成肉体上痛苦和经济上损失,男方应给予适当补偿。

11、因恋爱而装修对方房屋,分手后对方应返还装修款

出于婚后使用一方房屋动机而进行装修形成附合情形的添附,在恋爱关系终止后,接受添附一方应返还相应装修出资款。

本节由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整理。

标签: 财物  性行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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