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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赠与子女的房产法院一般怎么认定

来源: 最后更新:23-12-23 12:35:50

导读: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夫妻另一方或者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属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赠与人在赠与不动产物权办理转移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的,应依《

约定赠与子女的房产法院一般怎么认定?杭州离婚律师一次说清楚

杭州离婚律师处理婚姻案件时,会经常遇到一些财产协议或者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处分问题。夫妻之间对于房产的处分经常发生,对于这些处分,有些是夫妻财产约定,有些会认定为赠与。有些赠与可以撤销,有些赠与无法撤销,具体是怎么样的,今天李晓娟律师总结一下,这样放在一起看,会更清楚一些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夫妻之间对于房产的约定,一般会表现为几个方面。

1、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或者归另一方所有,这种约定为赠与。就是将个人房产赠与对方,或赠与对方一半。

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夫妻另一方或者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属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赠与人在赠与不动产物权办理转移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的,应依《民法典》有关赠与合同任意撤销与限制的相关规定处理。

这这赠与为一般赠与,在没有公证,没有过户的情况下,赠与一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

2、夫妻之间基于离婚的目的,将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为有目的的赠与行为,目的达成,赠与行为不可撤销。

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

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目的已实现,赠与房产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3、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赠与给第三人,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起诉主张其履行。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第三人,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主张其履行。

受赠人不是离婚协议一方,仅为赠与条款的受益人,没有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起诉主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的,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以上是我们经常见到的夫妻房产赠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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