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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要件有哪些?

来源: 最后更新:23-05-08 08:18:24

导读: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要件有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而客体要件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主体要件是特殊的主体,主观要件是出于直接故意,客观要件表现为枉法裁判。

一、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要件有哪些?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的认定方式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二、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处罚是什么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选在从事审判工作的时候,必须向基于公平正义合理的对此作出裁判,若存在枉法裁判这种行为,将会构成《刑法》第399条当中所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将会对此按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来处罚,当然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会按照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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