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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民事枉法裁判罪需要后果)

来源: 最后更新:23-05-05 12:41:36

导读: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的要求,需要是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审判活动中违反事实和法律规定枉法裁判,这4个条件就是民事枉法

一、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的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二、民事枉法裁判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内容不尽相同。

滥用职权罪保护的是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当性和公职人员的权威性(可被信赖性);而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民事审判活动的正当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前者包含后者,后罪实质上是前罪的特殊犯罪形式(二者构成法条竞合)。

2、主体范围不同。

本罪犯罪主体仅限于民事审判人员,而滥用职权罪则是具有一般意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使后者的有机组成部分。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的客观表现为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后罪的客观方面是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前者是其的表现形式之一。

民事枉法裁判罪由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以及客观要件这四个方面构成,这项罪名是刑事犯罪并且是公诉案件,需要由公安机构立案侦查。认定为民事枉法裁判罪之后,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能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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