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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施工转包签订免责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 最后更新:23-05-04 12:44:00

导读:《民法典》中施工转包签订免责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该免责合同条款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免责合同,该合同也不会在双方

施工转包签订免责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工程转包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法定无效的情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将工程承包给承包人之后,承包人可以将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工作再分包给其他分包人,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是禁止转包的,转包的行为一律非法无效,不仅如此,如果是在发包、转包、分包的合同中约定免责的,也会出现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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