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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辨认笔录法条的依据是什么(刑事诉讼法辨认笔录)

来源: 最后更新:23-04-28 10:50:50

导读:刑诉辨认笔录法条的依据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辨认笔录,在刑事案件中是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来认定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的

辨认是指在侦查中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过程中,以辨认对象不符合规定从而动摇辨认笔录证据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这对辩护人来讲是完全可行的,这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证据必须达到非常严格的标准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而辨认笔录在许多案件中都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是刑事案件证据链中的关键一环。

辨认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真实性情况,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等进行辨别、作出判断,主要分为对物的辨认和对人的辨认两种。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犯罪现场的情况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或者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发生矛盾,采用一般的讯问或调查方法不能判断案件事实、情节,此时采用辨认的方法可以协助办案人员尽快查清楚事实真相。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此时是要经过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人民法院的最终审理阶段的。其中,公安机关是要对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此时是会得到很多种类型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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