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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导致被害人十级残废应怎样处罚

来源: 最后更新:23-04-16 10:51:32

导读:首先会吊销逃逸者的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能再获取,其次如果因为逃逸造成他人重伤,但是没有死亡的,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当遇到交通事故后要积极的处理,不能逃逸,否则后果会严重很多。

1、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档处刑,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所以遇到交通事故后逃逸并不是解决的办法,甚至很多因为逃逸造成受害人无法及时得到救治,从而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后果,甚至是一条生命,同时也反应了肇事者对法律的无知,以为逃避就能解决问题,殊不知,逃避造成的严重后果会让自己惩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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