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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诈骗罪累犯如何量刑?(诈骗案累犯量刑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3-04-10 12:46:56

导读:构成诈骗罪累犯应当是在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加重处罚。根据《刑法》第65条当中明确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之后的5年时间之内,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按照累犯来

一、构成诈骗罪累犯如何量刑?

构成诈骗罪累犯应当是在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加重处罚。认定为累犯后是需要加重处罚的,所以诈骗罪的犯罪分子会在基准刑的基础是加重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诈骗他人的条件达到数额较大的,将会按照3个月拘役至6个月的有期徒刑来处罚。当然了,存在诈骗这样的一种情况,构成犯罪的同时,按照《刑法》第65条规定也构成了一般累犯,将会在原来的判刑基础上从重处罚,但也是需要结合诈骗的具体数额来判断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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