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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投标法行贿有哪些不良后果?(招投标 刑法)

来源: 最后更新:23-04-01 05:39:36

导读:根据《招投标法》行贿的不良后果包括被取消招标资格、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若是已经中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此外,若是招标人的行贿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可能会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根据招投标法行贿有哪些不良后果?

根据《招投标法》行贿的不良后果具体如下:

1、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既定的比例计算。

3、被取消投标资格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投标人自被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常见的行贿行为有哪些?

常见的行贿行为具体如下:

(1)主动给予

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给予财物的形式很多,一般表现为直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金钱、贵重物品,汽车、房屋、古董等;提供费用让国家工作人员旅游、出国考察、娱乐等;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具有现金消费功能的所谓的会员卡、打折卡、购物卡等;以赌博形式,故意输钱给国家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手机充值等。

(2)被动给予

行为人被索贿或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该种行为方式引发行贿罪的风险以行贿人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为前提。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构成行贿罪。相比之下,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实施索贿行为,就可以引发受贿罪的刑事风险,而不以是否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条件,更不用问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

(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经济往来”是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或者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以及各种对外经济活动。实践中,回扣、手续费的名义很多,包括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酬劳费、信息费、活动费,等等。

任何的单位都不得以行贿等的方式谋取中标,否则即使中标,也会导致中标无效,且若是情节严重,还有可能会在短期被取消投标的资格。若是行贿的行为,涉嫌犯行贿罪等的罪名。那么组织、或者是参与行贿的公民,都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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