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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3-01-09 12:12:08

导读:如果有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次数达到300次以上或者是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的话,那么就可以立案追诉。就算不是以谋利作为目的,但是有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话,也可以立案追诉。

一、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传播淫秽罪的处罚

1、传播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是什么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造成的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是传播的次数达到规定的标准的话,那么会涉嫌淫秽物品罪,量刑标准一般是在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那么会从重处罚。传播淫秽物品极容易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因此在我国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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