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1-07 05:05:20
一、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显名股东又称名义股东,顾名思义就是该股东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出现这种现象一般是因该股东并未实际出资,而是代持隐名股东对公司占有的股份。一般而言,显名股东虽具备股东资格的权利外观,但在实践中,真正的股东权利却掌握在隐名股东手里。他们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掌控公司的决策权力,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和运营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股东应在工商登记材料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进行公示,且登记的股东应与实际的投资人是同一法人或自然人。但在实际存在中,却并非如此,挂名股东、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是常出现的概念。
二、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一样吗
是不一样的,隐名股东即经他人同意借用他人名义投资,而不将自身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根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合同权利,但很难以此协议来对抗其他第三人。
因此,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隐名股东无权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只能按照其与名义股东的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公司成立后股东的类型有很多,包括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需要借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资,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只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需要和显名股东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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