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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关系之间有区别吗?

来源: 最后更新:23-01-03 07:37:29

导读:是有区别的。三者之间的性质有所不同,三者之间具体实施操作的行为也是有所不同的。在对公民的房产进行相应操作的时候,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之间是有一定区别的,不能够随意混用。

一、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关系之间有区别吗?

是有区别的。三者之间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三者之间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三、哪些财产可以进行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三者之前是有着一定的关联同时也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在对房产或者其他的财产类型进行相应操作的时候,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及诸多的因素来确定适合于使用哪一项权利,而不能随意的进行混用或者是错误的匹配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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