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2-28 08:12:11
(一)认识房改房与普通商品房买卖的区别,公平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房改房是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城镇职工按政策规定的优惠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所有的住房和集体所有的住房。
房改房产权与普通商品房产权同属物权中的不动产产权,在这个法律属性和本质层面上,两者并无二致。但由于房改房毕竟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具有历史阶段性,其产权与普通商品房产权确实存在诸多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主体不同、客体来源不同、价格不同、权利范围不同。
普通商品房买卖是平等商事主体依据法律及市场价值规律,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实现各自权利的行为;而房改房买卖则是根据国家房改政策,按照所在单位公房出售方案,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实现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的行为,受益人不仅仅是职工个人,还包括职工的全体家庭成员。商品房和房改房买卖的不同性质,决定了两种房屋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差异。
法院审理公房买卖纠纷案件时,须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依据立法原则既探究法律条文的真义,又能考量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在个案中实现实质上的公平。
(二)对房改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给予平等保护
平等既是宪法的价值,又是法律适用的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为司法实践中法官正确处理各类纠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在房改前,国有公房的产权具有单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公有住房的权利主体是国家,而产权实际上是通过代理关系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享有。因为公有住房从源头上说是国有资产,由国家授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不是公有住房的最终产权人,只具有国家所授予的形式上的产权人资格,所以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都必须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制定方案并实施。
对房改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应给予平等保护,强调主体不分大小强弱、不分性质,其所享有的权利内容相同、交易和保护规则相同,既要保证作为特殊主体的购买者的权利,也要保证国有资产不被流失。[12]即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职工所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使合同中双方的给付基本平衡。当然这种合同的“等值”很难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只能在案件审理中由法院权衡、裁量。
(三)民法原则和房改政策优先适用
法律规范最为典型的两种形态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在不完备的法律体系中,很可能存在适用于某个个案的规则暂时缺位的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规则理论主张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原则理论主张通过适用法律原则来衡平个案正义。
住房所有权作为重要的不动产所有权,是物权法律中的权利形态。房改房作为住房制度改革中处于过渡阶段的权利类型,其不动产的法律属性和本质与其它不动产产权类型并无不同,所以国家没有专门立法也无需专门立法来对房改房予以调整,也没有在物权法中予以特别规定。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因购房职工离职而导致的房改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成为争议的核心。
综上所述,房改房纠纷案件中,主要适用标准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规定和要求,与普通商品房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同样适用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判决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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