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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检察院怎么处理(检察院看卷宗后怎么处理)

来源: 最后更新:22-12-28 10:15:06

导读:刑事案件的卷宗移送到检察院以后,检察院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审查起诉,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有关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审查的时间是一个月,有特殊情况

一、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检察院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检察院的,检察院要依法进行审查起诉,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检察院后审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三、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检察院后律师可以查阅吗?

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检察院后,律师有权查阅卷宗,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包括:

1)会见权;

2)阅卷权;

3)申请调取证据权;

4)调查取证权;

5)提出法律意见权等权利。

其中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最为重要的三项权利。

四、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存在哪些情形不能签认罪认罚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诉案件的卷宗移送到检察院是很正常的,公安机关侦查结束以后必须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特别要注意,卷宗移送到检察院以后,律师是有阅卷权的,不仅如此,律师还可以复制、摘抄卷宗材料,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也有权利会见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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