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2-25 12:37:11
一、江西省高温费发放的标准是什么?
江西省高温费发放的标准是:江西省调整高温补贴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2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
二、高温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1、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4、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其他相关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
如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从以前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扩大至所有劳动者;发放的时间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也就是说,每年6—10月,就算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这期间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贴。而高温天气下,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则可拿150元/月。
5、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人长时间在户外劳动或处于酷热之中,极有可能中暑,严重时还会威胁生命。因此单位给坚持在高温天气中坚守岗位、坚持劳作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充分的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对增强员工的凝聚力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公司需要严格的对高温费的支付等相关的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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