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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浙江抚养费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2-12-22 07:36:27

导读:浙江高院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是: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在之前的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中,如果是我国的公民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但是我国现在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是已经取消征收社会

一、浙江高院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就是不再对超生的进行征收费用了,因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用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担,比如说需要更多的资源等,因此需要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因计生人口问题多涉及到地方性的政策规定,所以要结合各省的规定来灵活办理,应随政策灵活来交纳等,具体各地执行不同政策情况,需考虑实际征收标准等。如果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的,公民可以按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另行处理。

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因此超生者应对社会进行经济补偿。这一基于人口负担论的解释貌似有理,其实大谬不然。人生在世,当然得占用某部分社会公共资源,但人不仅是社会资源的消费者更是公共财富的生产者,他在消费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在生产社会财富。

《人口与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各个地区都有不同的规定,从浙江高院关于社会抚养费案中,此时是可以总结出其一般性规定,其具体的征收还可能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情况而变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实我国现在是已经取消了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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