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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县政府的答辩状能作为证据吗

来源: 最后更新:22-12-14 11:59:15

导读:县政府的答辩状在行政诉讼中是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的,事实上,法律也没有规定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要提供哪些类型的证据,只要能证明案件事实即可,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这些都是比较常见的证据类型

一、行政诉讼中县政府的答辩状能作为证据吗?

行政诉讼中县政府的答辩状能作为证据,行政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类型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行政诉讼中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有哪些?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可能行政相对人向当地人民政府递交过相关的答辩意见,根据行政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向当地人民政府递交的答辩意见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等,这些书面材料要妥善保管好,是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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