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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调休的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来源: 最后更新:24-07-01 05:37:36

导读:未调休的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一般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不适用于一般仲裁时效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以主张所有未支付的加班费;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以主张所有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加班费分为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在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之后,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在不能补休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是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费的计算,还要明确是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时制,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能主张加班费。

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基数,约定了月工资标准,以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准;如果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与应发工资不一致,以应发工资为准。

关于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了额外的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性质上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在加班后,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

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尽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延时加班和休息加班后,要及时安排调休、补休,并留存相关书面记录,在每个月的工资表列入加班费项目,劳动者加班的,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及时支付加班费。

标签: 时效  劳动关系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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