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6-06 08:08:40
随着城镇化拆迁在全国各地迅速推进,拆迁的范围越来越广,所涉及的人群也越来越多。
而就当下的拆迁现状来看,拆迁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因征收拆迁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其根源都是征收拆迁补偿偏低,不同程度的影响着被征收拆迁人的实际利益。
而这样的趋势在短时间内还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
所以,要保护自己征收拆迁中的合法利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根据多年的拆迁代理经验告诉您:关于征收拆迁的这些关键点你需要知道。
一、必须有征收拆迁公告
公告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是为了让被拆迁人了解房屋拆迁的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于城市规划和城区改建的目的,从而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公告内容须包含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批复的文号,这是对公告发布主体的限定。
在拆迁实践中,类似村委会、乡镇政府、拆迁办和拆迁指挥部等,都无权作出征收决定公告,更无权作出征地批复。
二 、要有拆迁补偿方案
拆迁补偿方案涉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其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县国土资源局,乡镇政府、村委会、拆迁办和拆迁指挥部都是无权制定的。
但在拆迁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制定补偿方案的主体并不合格,甚至可能是开发商制定,这样就会大大侵害被拆迁人的利益。
因此,这个地方值得被征收人尤为注意。
三、须是为“公共利益”的目的
目前,国家或地方要征收土地或拆迁房屋,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比如:修建铁路、建设学校等非盈利性建设。
而不能基于纯商业开发而肆意侵占公民的土地或房屋。
但在现实中,有很多地方以旧城改造之名,侵占土地,而后卖给开发上修建商品房,大大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在此,被征收人应该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的范围。
目前,在法律上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依据各地方的政策做具体的合理分析。
因此,被征收人需要借助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来确定自己的地块是不是在“公共利益”范围内。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拆迁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盖章的必须是经授权的行政机关或专门机构。
而在实践中,诸如拆迁办、拆迁指挥部、村委会、乡政府等机构是不能直接实施拆迁或签订补偿协议的。
其签订的协议很可能会归于无效或是被撤销,这会大大侵害被拆迁人利益。
五、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须合法,确定
拆迁补偿协议类似于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的买卖合同。
既是合同,就应该在平等、自愿、达成合意的前提下订立。
而不能有欺诈、胁迫、以权想威胁等违法事项。
补偿协议的条款必须约定细致、明确,尤其是补偿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补偿时间必须写明无误。
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必须对等,不能有强加于被拆迁人的单方义务条款。
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
最后在明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约定的协议内容必须明确。
涉及到金额的必须具体到数值,而不能是一个范围的金额。
涉及日期的,也要具体到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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