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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拐卖儿童属于诈骗吗?(存在拐卖儿童属于诈骗吗)

来源: 最后更新:24-06-05 12:01:42

导读:存在拐卖儿童不属于诈骗,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是有专门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来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犯罪的目的,客观表现行为以及处罚的方式都不一样。

一、存在拐卖儿童属于诈骗吗?

存在拐卖儿童不属于诈骗,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是有专门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来处罚。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者被“卖”的形式设置骗局,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有的妇女甚至跟“收买”者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区别这种形式的诈骗罪与拐卖妇女罪应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1、犯罪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骗取钱财;拐卖妇女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为了出售妇女后获得财物。

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妇女与他人合谋共犯,骗取他人钱财;拐卖妇女罪则是行为人对妇女采取欺骗、蒙蔽手段,将其卖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节是什么?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存在着拐卖儿童这样的一种情况的话,是属于严重的损害妇女儿童的人身利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必然是需要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名来进行处罚,但是这样的一种情况并不是属于诈骗罪当中的一种,所以不属于诈骗罪。

标签: 妇女儿童  儿童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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