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夫妻离婚时女方怎样可以给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来源: 最后更新:24-05-23 03:07:34

导读:一、女方怀孕期间不允许男方提离婚;二、孩子不满两周岁一般判给女方抚养;三、男方有重大过错,离婚时女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四、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请求经济补偿;五、男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

我们在离婚案件中,经常遇见不知道怎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女性当事人。

她们担心离婚了要不到孩子抚养权,担心做全职太太老公在外面乱来,想离婚又怕缺乏生活保障……对于这些顾虑,《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我们该如何争取属于自己的利益?

一、女方怀孕期间不允许男方提离婚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很多女人为了生养小孩会主动辞去工作,这时她们是没有收入的。

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可能会让女方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中,加大她们的压力。

此外离婚又是一件耗费心力的事,在此过程中,势必会对女性造成一定精神冲击,甚至影响子女的发育。

但这个条款只限制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二、孩子不满两周岁一般判给女方抚养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不满两周岁的孩子,仍处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是会判给母亲的。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三、男方有重大过错,离婚时女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果丈夫是过错方,根据以前《婚姻法》的规定,只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妻子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民法典》新增了一项兜底条款: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就是说,如果出现丈夫婚内出轨或者与他人非婚生子等情形,被法院认定为重大过错了,妻子同样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从而在法律上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

四、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请求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中,女性通常是家庭生活中贡献较多的一方,照料老人、抚育子女等等。

对家庭投入较多的时间、精力,势必使女性的自我发展受到限制,经济收入减少,甚至没有收入。

因此在离婚时,法律会给予女性一定的倾斜和照顾,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五、男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能分不到财产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往《婚姻法》要求这些情形必须发生在离婚过程中,才能让行为人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但是《民法典》去掉了这一时间限制,只要是在婚内男方有这些侵害女方财产权益的行为,离婚时都应少分或者不分。

此外注意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者伪造债务侵犯的那一部分财产,不包括其他的夫妻共同财产。

有时候,有些女性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甘愿放弃大部分财产,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通过法律程序,我们可以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取证、诉讼谈判等一系列问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和我聊聊。

标签: 女方  男方  财产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bbbaike.com/falv/109194.html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kefu#bbbaike.com (请把#替换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22-2024 宝宝百科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5727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