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31 05:52:27
据泉州晚报报道,在家中私设屠宰场,一个多月的光阴,曾某某就购进200多头生猪宰杀,而后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最终,他因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吞涮五年。同样获刑的还有黄某某,其非法为曾某某提供生猪和检验检疫证明。
案情 私宰生猪未经检疫流入市场
曾某某系德化县盖德镇人,自18岁起在德化县从事生猪屠宰。德化县屠宰场整合后,其到德化县某屠宰场屠宰生猪。
2017年5月起,曾某某到永春县蓬壶镇黄某某的屠宰场屠宰生猪,并运到德化销售。去年4月1日起,因销售猪肉数量剧增,他未经允许,私自在自己家中修筑了一个屠宰场,并向黄某某购进生猪到其私设的屠宰场宰杀。
黄某某明知曾某某的屠宰场系未经允许私自设立的,依然向其提供生猪250头,并每日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检验合格证各1份,以帮助销售私自屠宰的猪肉,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5000元。
曾某某宰杀后的猪肉,未经检验检疫,就运到凤凰山庄旁的便民摊位,批发赠胞兄胞妹等人,或销售赠群众。
一审 构成非法经营罪获刑五年
去年5月2日,德化县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前往曾某某家中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生猪购买账册和还未来得及屠宰的生猪4头、已屠宰未销售的生猪2头。
第二天,德化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曾某某和黄某某归案。
近日,德化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法官经审理以为,曾某某违抗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尤其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黄某某明知他人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猪、检验检疫证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和案情、被告人认罪情况等,一审判曾某某有期吞涮五年,判黄某某有期吞涮二年,缓刑三年。同时,法院还对黄某某作出从业禁止令,即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释法 为何适用“禁止令”
法官介绍,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黄某某被法院作出从业禁止令,这是德化法院首例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禁止令判决。审理该案的吴法官告诉记者,黄某某在该案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故根据规定,在对黄某某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禁止令。”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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