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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罗马奴隶制法制又是如何发展的?(古代罗马奴隶的法律地位)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4 01:02:12

导读:古代罗马奴隶制法制发展历程如下。1、王政时代(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6世纪)。由原始社会末期到城邦社会的演变(国家尚未形成)。图利乌斯改革,废除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这次改

古代罗马奴隶制法制发展历程如下。

1、王政时代(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6世纪)。

由原始社会末期到城邦社会的演变(国家尚未形成)。图利乌斯改革,废除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到第七代王时才完成。王政时代的时期主要是习惯法,来源于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

2、共和国时期。

寡头政体,两个执政官加上元老院,特殊时期从中确定一个独裁官,为期最多六个月。共和国时期,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阶级矛盾的加剧,成文法开始出现。公元前5世纪中叶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早的立法文献。此外,还有各种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共和国后期,罗马成文法获得进一步发展。

3、帝政时期即罗马帝国时期。

前期:皇帝由元老院选举,国家一分为二,即皇帝和元老院,屋大维号称“奥古斯都(元首)”帝国初期,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在此基础上形成两大学派,后来又出现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活动,使罗马法律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不断发展。帝国前期,皇帝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元老院和各种会议的活动日益受到限制。

后期:公元前395年,罗马帝国一分为二,东罗马帝国继续维持奴隶制,后来成为拜占庭帝国;西罗马帝国为日尔曼人所灭,直接进入封建制。帝国后半期,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在帝国后半期,鉴于罗马奴隶制社会日趋瓦解,统治集团迫切要求将现行法律用特定形式巩固下来,汇编成为法典,从而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罗马法典编纂传统。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时,中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的《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律阶梯》等四部法律文献先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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