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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 最后更新:22-11-04 02:47:40

导读: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等情形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二)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补充内容:

  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者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及移动端、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助办理。

标签: 社会保障  申请人  人力资源  不包括  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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