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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职工医保达到起付标准后的哪些费用需要自付?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8 10:09:52

导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按以上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

  下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后,剩余部分再按报销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15%的费用;

  (二)使用特殊医用材料一定比例的费用(进口材料25%、国产材料15%);

  (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15%的费用;

  (四)市外转诊、转院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总费用的10%。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按以上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8%(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按92%支付),二级医院92%,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95%,无等级医院参照一级医院执行。

标签: 费用  医院  材料  本办法  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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