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7 12:13:18
为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城镇公租房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等,省住建厅印发近日《黑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依据《办法》,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房产中介不得代理转让公租房
《办法》提出,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对已经获得公租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责令限期退出实物配租的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往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转租公租房。违反此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住房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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