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7 06:50:53
办理条件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以按照随父随母登记户口自愿的原则,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随父或随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登记户口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或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助产机构处理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持相关身份证件到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且由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父母持“亲子关系声明”、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件,到其出生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相关身份证件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随父或随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向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1999年4月1日到2009年4月1日之间的事实收养,且被收养人在办理收养手续时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应采集其DNA,并与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核查比对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将其常住户口登记在收养人家庭户口上,家庭关系应登记为“非亲属或其他”。
办理地点
本溪市各户籍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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