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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房产税如何申报?(房产税的申报)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6 06:29:06

导读:鞍山房产书申报需要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具体详细信息见本文。

  一、申请条件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办理材料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两份

  三、办理地点

  可通过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详细地点查询:点此进入

  电子税务局网址:点此进入

  四、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比照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办理;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按季申报缴纳。

  7、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8、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0、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 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11、房产税除困难减免优惠外,其他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1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税务机关核定房产税出租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14、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15、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标签: 纳税人  税源  增值税  房产税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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