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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6 10: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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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险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 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历年结余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要加大调剂力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赤字情况,历年基金结余情况和财政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三、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标签: 失业保险  费率  基金  结余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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