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5 06:41:53
5月25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举行闭幕会,本次常委会修订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称《条例》)。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男方增加护理假10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岁前,本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本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不低于10天的育儿假。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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