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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军人退役金发放标准(大同退休金最低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5 11:24:52

导读: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详见正文。

  一、发放标准

  1、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

  2、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

  3、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二、增发对象及比例

  1、曾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

  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

  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

  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

  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15%;

  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

  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

  2、曾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

  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

  超过10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1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2%、1.5%、1.2%、0.8%、0.5%。

  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

  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种增发情形的就高执行。

  在上述地区服役增发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区外,累加比例不超过15%。

  3、曾长期在特殊岗位服役:

  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计发比例增加2%。

  按以上规定计算的退役金计发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标签: 比例  计发  战功  地区  功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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