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5 10:52:56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区办事处领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各区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申请。
3.初审和公示:各区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区办事处提出,各区办事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各区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申请资料及审核意见提交市房委办。
4.复核:市房委办自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5.核准和公示:市房委办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市房委办提出异议,市房委办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委办向申请人发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并予以公告,核准通知应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申请人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按核准价格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不得超出核准面积,如购买面积超出核准面积的,则超出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购买。
6.安置:市房委办根据相关标准计算申请人的轮候积分,并按照积分高低顺序向申请人发出购房通知。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已通知购房的申请人可在市房委办提供的房源范围内挑选住房1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立即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署《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5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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