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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亲属关系公证办理指南(亲属关系公证书怎么弄)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4 11:19:49

导读:凭职工履历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始户籍底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到济宁市诚信公证处办理。

  一、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 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二、申请材料

  1.职工履历表纸质1份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电子或纸质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电子或纸质

  4.原始户籍底册电子或纸质

  5.出生医学证明纸质1份

  6.收养证电子或纸质

  7.亲子鉴定书纸质1份

  三、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办理内容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审查标准
申请公证机构出具受理告知书0个工作日出具受理告知书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办结审批公证事项及拟出具的公证书0个工作日出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 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四、办理地点

  窗口办理: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23-8号济宁市诚信公证处三楼大厅301室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上办理:点击申请

  五、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标签: 事项  当事人  纸质  机构  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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