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4 04:36:22
日前,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29号),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提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为完善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44元、二级伤残增加230元、三级伤残增加217元、四级伤残增加207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三)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
2.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四)执行时间。从2021年1月起开始执行。
三、其他事项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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