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4 01:48:37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
2、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
(1)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a 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b 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c 申请有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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