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4 01:37:57
三明医疗救助方式有五种,医疗救助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式开展。
三明医疗救助方式
一、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资助参保。对第一类、第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三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进行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具体为:
1.当年度12月31日前认定的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全额资助。
2.年度内新认定的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自认定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年度内取消第一、二类医疗救助资格的,自取消资格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3.年度内新认定的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已缴纳城乡居民医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在确定医疗救助资格后退还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二)特殊门诊救助。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特殊门诊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60%,年封顶线为0.6万元。
(三)住院救助。第一类、第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其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和可另行收费的医保医用耗材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内),在医疗救助中均属于政策范围内费用],对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100%,第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比例70%),年封顶线为2万元。
(四)一次性定额救助。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50%给予救助,年封顶线为1万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适当给予补助。
(五)重特大疾病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按《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患者第三次精准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明医改办〔2015〕20号)规定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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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情形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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