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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2015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3 06:32:45

导读:为做好2015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保障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实施社会保险多险统一征缴经办管理的通知》(鹰人社字[2014]74号)要求,现就2015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申报职工个人2015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应依据本单位职工个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2014年度个人工资总额/12个月)进行调整。2015年度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52元的60%即 2312元,最高不得高于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52元的300%即11556元。

  二、参保单位2015年度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个人201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2014年度个人工资总额/12个月)确定,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14年度鹰潭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53元的60%即2312元,最高不得高于2014年度鹰潭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53元的300%即11559元。

  三、请各参保单位携带U盘或移动硬盘于7月10日前,到各级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拷贝《单位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表》,并按表格形式及下列要求认真填报:

  1、表中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请认真核对,若有错误请填写信息变更表更正。经办人及联系电话请认真填写,以备联系。

  2、表中的2015缴费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应如实申报并经职工本人签字或采用公示的方法确认。

  3、《单位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表》填写完后,请用A4纸纵向打印一份加盖公章,并提供本单位2014年工资年度报表一份,与U盘或移动硬盘于2015年7月20日之前报各级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以便及时核定参保信息。

  四、参保单位应逐步为单位参保人员申报新增未参保险种。

  五、2015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调整后,我们将对1至7月缴费的差额部分进行补收。并对未按2014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待遇进行重新核定。

  六、调整年度缴费基数,涉及到所有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应高度重视,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如实、按时、准确申报,并对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的真实性负责任。届时我们将根据社会保险稽核有关规定,对各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实地稽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逾期不报的单位,我们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确定缴费基数。

  七、其他未尽事宜,请直接与市社保局经办大厅联系。

  联系电话:市社保局经办大厅 6222106 6266563

标签: 基数  年度  参保  单位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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