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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公租房合同签订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1 08:14:17

导读:申请使用常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相关合同内容及合同备案时间说明见正文。

  常宁市公租房合同签订(内容+备案时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标签: 住房  主管部门  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  常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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