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1 01:38:11
一、 办事项目
失业保险金申领
二、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失业职工管理科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四、申报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身份证;
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本人户名的中国银行存折或银联卡;
5、2寸带医保标志的照片1张(失业前未在市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五、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的即办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地点
市人社大厦一楼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失业职工管理科
九、联系电话
8826876
十、有关说明
(一)失业人员签到手续。
失业人员应于每月15日至17日(节假日向后顺延)到劳动力市场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签到手续,未按月办理签到手续的,其下月的失业保险金暂停支付、医疗保险费暂停缴纳;连续两次不办理签到手续,停止支付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停止缴纳剩余期限的医疗保险费。
(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金;
(三)违规领取失业金情形。
1、重新就业的(含申领失业金前已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在领失业金期间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仍按月领取失业金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培训的。
以上情形领取的失业金属于违规领取,应及时告知失业科停止发放;否则,将按程序对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进行追缴、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四)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当月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五)0.5个月医疗保险费缴纳。
失业人员领取0.5个月失业金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缴纳0.5个月医疗保险费,但按照现行医疗保险政策及业务操作信息系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受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缴纳的0.5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发给本人,同时中断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人员应于60天内及时到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接续手续,并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方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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