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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关于生育保险应遵循的计划生育对象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1 12:36:38

导读:本地宝小编专门为大家采集了三门峡市关于生育保险应遵循的计划生育对象,大家如需办理生育保险事物可参考该文章内容,希望大家办事顺利。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对象:

  我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5、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6、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标签: 子女  计划生育  县级市  夫妻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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