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1 12:12:30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不断减轻个人医疗费负担,规范和建立科学良性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整体医保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医保基金整体运行情况,决定在漯河市范围内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起付标准。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5万元调整为7万元。调整后的报销比例为
①起付标准至2万元部分(含2万元),在职职工报销80%,退休职工报销85%;
②2万至4万元部分(含4万元),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职工报销90%;
③4万至7万元部分(含7万元),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职工报销95%。将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25万元调整为28万元。调整后的报销比例为95%。
调整后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可支付7万元,商业补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可支付28万元,两项合计最高可报销35万元。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
慢性病起付标准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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