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10:08:04
一、在哪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或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二)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人员的,已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城镇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条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申请所需材料:
(一)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及家庭户籍证明;
(三) 房产登记信息;
(四)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提供收入证明;
(五) 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
申请人应当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公示其申报信息。
四、申请具体流程:
(一) 申请人向户籍(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或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相关资料。社区或居委会负责受理、初审并公示。
(二)街道办事处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
(三)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准。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员,登记为保障性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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