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09:32:37
居住证签注
办理成功的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应当办理签注手续:
1.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的,在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登记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2.在我市市区或县行政区域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3.在省内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应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后,再办理签注手续。
办理签注手续时,应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登记站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签注。签注时在申请人原证件卡体上和“河南省流动人口暨居住证管理系统”内标明签注信息,不再换发证件。申请人逾期不超过半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申请补办签注手续的,需重新申报暂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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