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03:03:02
鼓励创新创业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在开发区开展科技研发活动或依托区内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以及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并具有较大产业化发展前景的,经评审,给予100至300万元创新扶持资金。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在开发区实施科研成果转化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以下扶持:
(一)创业扶持资金。经评审给予100至10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二)投资引导扶持。鼓励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对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融资支持,对创业投资发生损失的,经认定,按其投资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补偿金额在100万元以内。
(三)场地补贴。自行租赁创业场所的,经认定,按入驻面积给予50%的场地补贴,补贴金额在50万元以内,补贴期限在三年以内。
(四)贷款贴息。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贴息支持,贴息额度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50%,每年贴息额度在100万元以内,贴息期限在三年以内。
第三章 鼓励创新创业
第十三条 《办法》第八条所提“创新扶持资金”资助的对象是指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不超过3年的项目;第九条第(一)款所提“创业扶持资金”资助的对象是指在开发区注册登记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与区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不超过3年的项目。资助的项目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评审指标。评审主要是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投资风险、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定,评审指标包括:1.关键技术是否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具有重大创新;2.综合技术指标的水平、先进程度;3.项目产品的市场前景及竞争力;4.项目投入的经济可行性和投入风险;5.项目产出的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效益以及对促进开发区技术进步的作用等。
(二)评审流程。
1.受理。区人社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的受理工作。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由区人社局根据受理情况,协调相关部门随时启动评审程序。申报评审的项目所在企业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和《廊坊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申报书》,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明(科技型)、银行开户许可证、《项目协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书等)以及个人身份证(或护照)、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业绩证明(包括著作、论文、技术报告、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2.初审。区人社局组织经发、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初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3.现场考察。区人社局组织经发、财政、审计等部门相关人员深入项目申报企业对项目的实施条件、进展状况、技术团队、管理水平、财务投资、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现场考察,根据现场考察情况提出项目的推荐意见,被推荐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答辩。
4.评审答辩。评审委员会针对项目的人才(团队)架构、学术研究水平、创新能力、市场前景、项目可行性、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的保障能力等方面,通过项目陈述、专家质询、口头答辩、量化评分、小组讨论、专家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就项目水平、是否扶持、扶持额度等形成书面的项目评审意见,提交区人社局审议。
5.公示。区人社局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和拟推荐创新创业项目名单,通过开发区政府网、开发区人力资源网将拟扶持名单及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与项目所在企业签订《廊坊开发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发放专用)》,将扶持资金拨入企业银行账户,首期拨付扶持资金额度的40%,其余视项目进展情况拨付。
(四)资金管理。扶持资金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推进本项目产业化研发、与本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企业不准在扶持资金中提取管理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截留或挪用扶持资金。区人社局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相关人员定期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企业每年编制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区人社局。
第十四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提“风险投资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活动的创业投资公司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风险补偿”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研项目、成果转化项目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最终回收的转让收入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企业的投资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风险补偿的申请时效原则上在创业投资机构存续期内,且最高不超过投资行为发生后的10年。
(一)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所需材料:1.《廊坊开发区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2.风险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身份证(或护照)、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章程、营业资格证明、自有投资资金证明、入资凭证、项目投资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实的退出或清算情况原件及复印件;3.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或护照)、资质证明(科技型)、与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程序:风险投资机构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补偿资金拨入投资机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提“自行租赁创业场所”是指在开发区内租赁创业场地,且签订租赁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的场所。场地补贴每年发放一次。
(一)申请场地补贴提供材料:1.《廊坊开发区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或护照)、资质证明(科技型)、经营场地租赁协议(租赁合同)和租赁有效票据、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程序:企业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现场考察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所提“贷款贴息”是指对企业发生银行贷款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贴,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贷款贴息每半年发放一次。
(一)申请贷款贴息提供材料:1.《廊坊开发区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或护照)、资质证明(科技型)、《贷款合同》、贷款利息支付有效票据、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办理程序:企业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贴息资金拨入企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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