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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离婚证补办条件(永康市律师离婚咨询热线)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9 09:30:56

导读:如果你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又符合条件的或婚姻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或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的,都可以申请补办或补发婚姻登记证,具体办理条件请看下文。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重点补证对象

  1、2004年4月全省集中登记前办理的婚姻登记,符合条件的,建议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已有变化的除外);

  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建议补办结婚证;

  3、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与实际不符;婚姻登记证无身份证号等),符合条件的,建议补领婚姻登记证;

  4、使用军人证件在浙江办理婚姻登记的人员,如婚姻登记证上无身份证件号的,建议补领婚姻登记证。

标签: 婚姻  登记证  当事人  登记处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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