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9 09:14:37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关规定,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在教育方面,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提供入学服务;
在基本公共就业方面,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障等服务;
在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办理生育登记、预防出生缺陷等服务;
在公共文化体育方面,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图书借阅、公共体育设施等服务。另外,还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持有人在居住地按照规定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等方面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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