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8 10:37:29
办理材料:
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可拨打咨询电话详细询问)
2.户口准迁证
3.居民户口簿
咨询方式:0517-85841891
【拓展内容】
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到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现家庭所在地的,向学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二)学生集体户主管部门同意迁出证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户口迁移:
(一)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二)毕业证书;
(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的不需要提交)。无就业报到证迁往现工作单位的,提交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迁往自主创业地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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